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这是绿色食品工作运行方式中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绿色食品质量标准的核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安全、优质、营养”体现的是绿色食品的质量特性。
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遵守相同的原则和标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 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
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
为了与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分为法律管理、行政管理、消费者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商标,使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一切假冒、伪造或使用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处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代表国家管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唯一权力机构,并依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标志的申请、资格审查、标志颁发及使用等进行全面管理。各省(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是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管理部门,履行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划定的职责,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直接为绿色食品企业服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食品监测网,及各地绿办委托的环保机构形成的监测网,对绿色食品生态环境及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性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用户使用后,如未经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再私发附属证书或转移标志的使用权于第三者。
绿色食品标志只能用于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查,检验并经中心颁发使用证书的产品或产品有关事宜上,即使与已使用标志产品出自同一生态环境或同一生产过程用户均不得自行认定其能够使用绿标。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标志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手册》的规范要求。做到四位一体即文字、图标、编号及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其它物体上使用标志需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手册》的规定。
标志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基地标志使用期限为六年,到期前三个月需提前重新申报。在使用期内需向中心交纳标志使用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 产品类型 产品代号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
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原颁《“绿色食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还会妨碍我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
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3.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包装、标签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只能用在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上。例如:某饮料生产企业产品有苹果汁、桃汁、澄汁等,其中仅苹果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则企业不能在桃汁、澄汁的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广告宣传中也不应用“某某果汁,绿色食品”之类的广告语,只能讲“某某苹果汁,绿色食品”,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另外,在系列产品上,如某茶厂云雾绿茶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在未申报的银毫绿茶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联营、合营厂的产品上,如山东省某奶粉厂生产的A牌奶粉获得标志使用权后,擅自在其河南省联营企业生产的B牌奶粉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不能允许的。
一、 认证申请条件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
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二 、认证申请要求
1. 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 环境监测费用
一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水质监测数据、三年内的土壤质量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结合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情况,由检查员确定补测的环境监测项目。环境监测可由申请认证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根据NY/T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进行监测、评价。监测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二、 产品检测费用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确定产品抽检方案。企业可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根据申报产品执行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监测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三、 认证费
同一企业申报的同类别的第三个产品开始为系列产品,以下同。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8000元;系列初级产品每个产品1000元;系列加工产品每个产品2000元或3000元。
四、 标志使用费
初级产品: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1000-1800元,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100-600元;初加工产品: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1500-2500元,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500-800元;深加工产品: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2500-3000元,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800-1000元;酒类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7500-12500元,系列产品每个产品每年2500-4000元;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报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派检查员赴申报企业考察。
3.考察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和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检测与评价。
4.检查员根据环境评价结果、结合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意见,若初审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委托管理机构以初审不合的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则将审查所需材料上报中心。
5.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派审查员赴申报企业核查。
6.上报材料经中心审核合格者,由中心委托的食品监测机构对申请人产品抽样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产品经检测合格后,申报企业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交标志服务费及标志使用费,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未通过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 www. greenfood.org.cn)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 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 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 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省绿办留存 ,一份报中心 :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 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 产品执行标准
7.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 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 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 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 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 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 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 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 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一、一般要求
1、要求申请人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一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只能填报一个产品。
2、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但附页必须加盖公章;
3、申请认证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附目录。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栏应填写商品名(即产品包装上的名称),不可将一类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作为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对于原料配方基本一致, 且加工 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冰淇淋等)或同一产品申请在多个商标上使用的,可以以系列产品名称填写一份申请书,但在表 一 后要附报系列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申请认证产量和包装规格);一栏内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2.申请认证产量应以“kg”或“吨”为单位
3.“表 一 原料供应形式”栏
该栏主要填写申请认证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原料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分 3种形式:
( 1)申请认证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填写“自给”;
( 2)申请认证企业有稳定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公司+基地+农户”、“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形式;
(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
对于畜禽、水产类申请认证企业,原料的供应包括两部分,即畜禽、水产品供应单位,饲料( 饵 类)供应单位。
4.“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 1)填写单位。该表由原料生产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农技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 2)“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 3)“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当年使用情况;
( 4)对于大田作物(包括蔬菜),农药“每次用量”单位应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于果树、茶叶类,用稀释倍数;拌种用药单位以“g(ml)/kg种子(或 ‰)”表示;
(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6)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5.“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 填写单位。该表由饲养(养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 “饲料构成情况”栏应根据不同饲养阶段构成情况分别填写。“成份名称”栏应将全部饲料成份(包括预混料及具体配方)全部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比例填写用百分数(%)表示,依据用量大小,从大到小填写;“来源”详细填写, 不 可用“外购”、“来自基地”等含糊术语。
( 3)“药剂使用情况”栏应详细填写所用药剂(包括疫苗、消毒剂)的使用情况;“使用量”单位用“mg(万单位)/kg或g(mg)/l”;
( 4)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5)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6.“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 1)填写单位。该表由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填写、盖章并负责;
( 2)执行标准。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须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 3)“原料基本情况”栏 “名称”项应全部
列出,按用量大小,由大到小填写;“比例”用百分数(%)表示;“来源”不可填写“外购”等含糊术语;
( 4)“添加剂使用情况”栏“名称”不可缩写,不可填写“甜味剂”、“色素”、“香精”等集合名称,应填写通用名称;“用量” 栏用千 分数(‰)表示, 不 可用“kg”、“g”等重量单位;“备注”栏内应注明添加剂品牌及生产单位;
(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 6)该表不可多个 产品混填 。
三、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规范
1.种植规程
( 1)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2)规程的制定要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病虫草害防治应以生物、物理和机械方法为基础;施肥应以有机肥为基础;
( 3)内容应详细,包括:立地条件,品种和茬口(包括轮作方式),育苗与移栽,种植密度,田间管理(肥、水),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收获及亩产量等;
( 4)农药使用应注明名称、剂型规格、标的、方法、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
(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2.饲养(养殖)规程
(1)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规程的制定应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以预防为主,优先建立严格生物安全体系,改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
(3) 内容应详细,包括:养殖场 所卫生 环境条件、环境消毒、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防疫、体内 外寄生虫及疾病 防治、屠宰、检疫、仓储、运输、包装及生产管理等环节;
(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根据动物各生长阶段营养需要合理调 配;药剂的使用应注明品种、剂型、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及停药期;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3.加工规程
加工规程的制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原、辅料来源、验收、储存及预处理方法;
(2) 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温度、浓度、杀菌方法、添加剂的使用;原、辅料比例;添加剂应注明品种、用途、使用量; 使用量用千分数 (‰)表示;
(3) 主要设备及清洗方法;
(4) 包装、仓储及成品检验制度;
(5) 需正式 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公司 +基地+农户”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规范
(一)基地及农户清单
要求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并列出各基地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作物(或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产量;基地要求具体到最小单元村(场);公司应建立详细农户清单,包括所在基地名称、农户姓名、作物(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产量;对于基地农户数超过 1000户的申请企业,可以只提供1个基地的农户清单样本,但企业必须以文字形式声明已建立了农户清单;基地图在当地行政区划 图基础 上绘制,应清楚标明各基地方位及周边主要标志物方位。
(二)公司与基地(农户)合同或协议
公司应与各基地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有效期应为 3年;合同(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双方职责,明确要求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生产,并明确监管措施,合同(协议)中应标明基地(农户)名称、作物(动物)品种、种植面积(养殖规模)、预计收购产量等。
(三)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一套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基地(农户)严格按绿色食品要求进行生产。公司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绿色食品生产的机构、职责及主要负责人;所设机构应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生资供应、监督、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部门。
公司应建立一套详细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干部、主要技术人员、基地农户有关绿色食品知识培训。要求公司对基地和农户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供应品种、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规程,统一指导、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各管理措施要求详细,符合实际情况,并具可操作性;如公司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管理, 需签订 有效期为 3年的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一、申请认证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1.审查要点:
(1) 申请材料缺项;
(2) 无申请材料目录;
(3) 未装订成册。
2.评判标准
(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2)出现(3)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装订。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封面
1.审查要点:
(1) 是否填写和盖章;
(2) 申请单位全称是否与公章全称一致。
2.评判标准:
出现未填写和盖章,或全称不一致,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三、“表 一 生产企业概况”
1.审查要点:
(1) 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未盖章;填表人未签字;
(2) “产品名称”是系列产品名称或集合名词;
(3) 年销售量大于实际年生产规模;
(4) 实际年生产规模单位未换算成“吨”或“ kg”单位;
(5) “原料供应单位情况”栏“年供应量”大于原料单位生产规模。
2、评判标准:
(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3)、(4)、(5)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四、“表二 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1.审查要点:
(1) 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或种植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 此表有关农药使用栏目随意涂改;
(4) “农药使用情况”与“主要病虫害”不符;
(5) 使用了无“三证”农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
(6) 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农药;
(7) 农药使用量超标;
(8) 农药使用次数超标;
(9) 使用了混配有机合成农药,且表中同时又有单一成份的同种农药;
( 10) 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间隔期小于该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 11)由于采摘周期长,无法 判定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时间间隔;
( 12)“剂型规格”填写不完整,无法计算每次用量(有效成份);
( 13)使用的商品肥料无登记号;
( 14)只施用了化肥,而没有施用有机肥;
( 15)使用了硝态氮肥或复混(合) 肥中含有 硝态氮肥或稀土肥;
( 16)使用了氮磷钾复混(合)肥;
( 17)使用了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 18)“农药品种”与“目的”不符,如杀虫剂在“目的”栏填写“杀菌”;
( 19)混配农药(肥料)中含有绿色食品禁用成份;
( 20) 附报材料 中,缺农药及商品肥料产品标签。
2.评判标准:
(1) 出现( 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4)、(11)、(12)、(16)、(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3)、(5)、(6)、(7)、(8)、(9)、(10)、(13)、(14)、(15)、(17)、(18)、(19)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五、“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 审查要点:
(1) 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
(2) 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 此表中有关饲料成份名称、比例及药剂使用情况栏目随意涂改;
(4) 饲养规模小于申请认证产品规模;
(5) 饲料成份不全,比例相加不到 100 % ;或饲料成份不明确;饲料量不足;
(6) 饲料成份中存在可能为转基因的原料(如棉籽壳、进口豆 粕 );
(7) 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了以哺乳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骨粉等);
(8) 饲料中使用了工业合成油脂或畜禽粪便;
( 9)饲料中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副产品或通过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的成分相加不到90 % ;
( 10)饲料中添加了无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号的预混料;
( 11)预混料中添加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如乙氧基喹啉、人工合成的着色剂、药物性添加剂等)
( 12)饲料添加剂使用量超标;
( 13)无预混料产品标签、三年购销合同(协议)及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 14)使用药剂不全,缺少动物常见疾病及防治方法;
( 15)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药剂;
( 16)使用药剂对象超出了限定范围;
( 17)使用药剂超出了限定的使用方法;
( 18)使用剂量填写不规范,如“10g/头”、“3瓶”;
( 19)使用剂量超标;
( 20)未注明停药期;
( 21) 末次使用 与宰杀(挤奶、捕捞)时间间隔小于停药期;
( 22)“使用的药剂”与“用途”不符,如抗菌剂在“用途” 栏填写“防治寄生虫”;
2.评判标准:
(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4)、(5)、(13)、(14)、(18)、(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3)、(6)、(7)、(8)、(9)、(10)、(11)、(12)、(15)、(16)、(17)、(19)、(21)、(22)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六、“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审查要点:
(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或公章;
( 2)此表填写不规范;
( 3)“实际年产量”大于原料供应单位“年供给量”;
( 4)执行标准不明确;或已发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仍执行国标或企业标准;
( 5)主原料来源不符合加工产品原料有关认证规范要求;
(6) 无法判定辅料是否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7) 原料年用量与产品“实际年产量”间无损耗率(增长率);
(8) 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9) 使用的复合添加剂中,含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成份;
( 10)添加剂使用量超标;
( 11)添加剂使用超出了限定范围;
( 12)缺添加剂产品标签;
( 13)添加剂名称系缩写,无法判定其有效成份;
( 14)使用了绿色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不得检出”的添加剂,如果脯中添加了合成色素。
2.评判标准:
(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 2)出现(3)、(4)、(6)、(7)、(12)、(13)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5)、(8)、(9)、(10)、(11)、(14)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七、生产操作规程(种植、养殖、加工)
1.审查要点:
( 1) 缺生产 操作规程;
( 2)规程制定不规范;或缺少内容;没有可操作性;缺公章;
(3) 生产操作规程不是本单位依据当地(或自身)的情况制定,而是国标、 行标 、地标或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4) 操作规程过于简单, 缺关键 技术环节;
(5) 操作规程制定没有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
(6) 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使用 情况不明确,如农药缺剂型规格,兽药缺停药期;
(7) 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使用 品种数小于表二(表三、表四)中填报的品种数;
(8) 生产操作规程中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
(9) 操作规程中投入品使用量超标;
( 10)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末次 使用与收获(屠宰、捕捞)时间间隔小于安全间隔期(停药期、休药期);
( 11)加工工艺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 12) 缺投入 品产品标签(原件);
( 13)植物(动物)品种或投入 品品种 为转基因产品;
( 14)植物(动物)品种从国外进口。
2.评判标准:
( 1)出现(1)、(2)、(3)、(4)、(5)、(6)、(7)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 2)出现(12)、(14)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 3)出现(8)、(9)、(10)任何一种情况,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当年生产实际使用情况,如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要求,要求企业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 4)出现(11)、(13)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八、质量控制体系
1. 审查要点:
(1) 无质量控制体系;
(2) 质量控制体系不完整;缺农户清单; 缺基地图 ;缺组织机构图;缺管理制度; 缺公司 与基地(农户)合同(协议);
(3) 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 缺生产 中投入品管理;缺技术指导制度; 缺监督 管理制度;
(4) 公司与基地(农户)合同(协议)无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5) 基地图编制不规范;
(6) 基地(农户)名单提供的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大于申请认证产品的规模;
(7) 基地(农户)名单提供的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小于申请认证产品规模的规模;
(8) 公司委托第三方技术部门进行基地管理,缺少技术部门对基地管理制度;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无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9) 基地管理制度或合同(协议)中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 10)基地管理制度中有公司转让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现象 ( 如公司本身不销售认证产品,而是经公司同意 ( 授权 ) ,由基地(农户)自行销售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 。
2. 评判指标
a出现(1)、(2)、(6)、(7)、(8)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3)、(4)、(5)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制定;
c出现(9)、(10)中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九、产品执行标准
1.审查要点
( 1) 缺产品 执行标准;
( 2)已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仍执行国标、 行标 、地标 或企标 ;
( 3) 企标未 备案;
( 4) 企标备案 人与申请人不一致;产品名称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 不 一致;
( 5) 企标中 产品原料配方与“表四 加工产品情况”不一致;
( 6) 企标中 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如食品添加剂等)。
2.评判指标
a出现(1)、(2)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3)、(4)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备案;
c出现(5)、(6)中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要求,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并要求企业纠正。
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 审查要点
(1) 无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
(3) 超过有效期;
(4) 超出营业执照范围。
2. 评判标准
出现( 1)、(2)、(3)、(4)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十一、外购原料合同(协议)
1. 审查要点
(1) 缺原料购销合同;买方与申请人不一致;卖方与绿色食品证书所有者不一致;
(2) 合同中产品名称与绿色食品证书上产品名称不一致;
(3) 合同订购量小于申请认证产品所需原料量;
(4) 合同订购量大于申请认证产品所需原料量;
(5) 合同订购量大于原料生产单位所能提供的产量 ( 该产量应为绿色食品证书上核准产量减去已销售 ( 订购 ) 量 ) ;
(6) 无合同有效期;有效期不足 3年;
(7) 合同缺公章;公章不清晰;公章全称与购买双方名称不一致;
(8) 缺原料生产单位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9) 原料生产单位绿色食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
( 10)合同涂改;
( 11)缺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2. 评判标准
a出现(1)、(4)、(8)、(11)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2)、(3)、(5)、(6)、(7)、(9)、(10),要求重新落实原料,并签订合同。
第一节 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 检查前的准备
仔细阅读申请人的申请认证材料,熟悉相关的标准及技术资料,列出检查提纲和检查要点,收集申请人有关申请认证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工作程序
1.首次会议:听取申请人关于申请认证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管理等有关情况的介绍,检查员质疑,商定具体检查日程安排;
2.实地检查:确定检查的基地数和地块数,随机进行实地检查;
3.随机访问:确定访问农户数,随机访问农户和有关技术人员,了解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4.查阅文件、记录:通过查阅文件,了解申请认证企业全程质量控制措施 及确保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能力;通过查阅记录,核实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控制的有效性。检查中,查阅的文件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合同(协议)、生产管理制度等;查阅的记录包括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资料购买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
5.总结会:要求受检方主要负责人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员向受检方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并就有关情况作说明。在总结会上,受检方可以对现场检查的报告进行评论,提出不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的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核实,以确保现场检查结果实事求是,评估结论恰如其分。检查员应明确检查结论,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6.对上述每个程序进行拍照,并附于检查评估报告中。
三、基地数、地块数和农户数的确定
对于“公司 +基地+农户”的申请企业,检查员采用 ×0.8取整的方法(n代表样本数),随机确定实地检查基地数、地块数及随机访问农户数。
如:假设某申请企业申请认证的大豆基地分布于 10个基地,每个基地有40个地块和20户农户。
检查基地数确定: ×0.8=2.53, 取整为 2,即随机抽取2个基地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地块数确定:基地所对应的地块数开平方乘以 0.8, 取整 。即 ×0.8=5.01, 取整为 5,即随机抽取5个地块进行实地检查。
访问农户数确定:基地对应农户数开平方乘以 0.8, 取整 。即 ×0.8=3.58, 取整为 3,即随机抽取3户农户进行访问。
四、现场检查要求
1.申请人要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人员安排,检查期间,生产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会计、库管人员要在岗,有关记录档案随时备查阅。
2.检查员应携带《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科学、谦逊的态度,仔细倾听申请人的讲述,与申请人平等交流。
3.检查员要在检查和谈话中收集信息,作好记录和必要资料的收集,并进行拍照和实物取证。
4.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员在现场记录中及时记载,同时由申请企业陪同人员签名,对记载的“事实”加以确认。
5.现场检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节 首次会议
一、首次会议要求
要求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生产部门(如原料科、生产科、市场科等)负责人到场签字,参加会议。
二、申请人介绍情况
1.企业基本概况
组建时间、性质,产品种类、产量、产值,技术力量和技术依托,经营状况等;
2.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原因
3.绿色食品生产的规划
4.申请认证产品的概况
( 1)产品名称(商品名,与企标、标签相符),实际年生产量和申请认证产量;
( 2)产品(或主原料)生产组织形式(自产,基地+农户,合同定购);
( 3)产地面积(种植地,轮作地)、产地名称和种植面积,地块分布;
( 4)生产和管理制度。
5.产地周围的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6.为保证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措施
( 1)产地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保持;
( 2)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进;
( 3)生产技术的改进(病、虫、草、鼠防治,疫病防治,添加剂的使用等);
( 4)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区别管理体系;
( 5)质量追踪体系的建立。
三、提供有关资料和记录
1. 产地地块分布图,申请人及产地负责人和农户(包括技术负责人)清单,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制度等文件。
2.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资料: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原料及成品出入库记录、购买生产资料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
四、检查员根据认证产品关键控制点和所收集资料提出问题
1. 核定认证产品的名称、生产规模(面积、产量);
2. 产地周边污染源和潜在污染源分布和治理情况;
3. 历史上施肥、灌溉、土壤利用变迁,病虫害(疫病)的发生和防治;
4. 申请材料以及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疑问;
5. 根据检查需要,由检查员提出并与企业商定实地检查安排。
第三节 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
检查员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中 表一、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可下载)所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当场填写检查结果。填写时,要求按照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事实”进行描述,并举证;由检查员自己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可打印,不可他人代填;现场检查完成后,要求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对 本检查 评估报告所描述的内容加以确认。
第四节 产品抽样
一、时间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抽到 适抽产品 的,当时进行抽样; 无适抽产品 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
二、抽样方法
依据《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技术规范》执行。
三、填写样单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提出规定项目以外 的加测项目 。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申报产品必须是营业执照上允许经营生产的产品。所申报加工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实体,即要有企业自己的加工厂或加工车间。经营、服务类企业,要求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基地管理制度。
2.申报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能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承担起标志使用费。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待质量体系稳定后再申报。
4.鼓励支持大的知名的企业申报绿色食品。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经营亏损的企业;
(2)与中心或省绿办有经济和其利益关系的;
(3)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4)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5)政府和行政机构。
(二)申报产品条件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均可申报。
2.新开发产品,要求经卫生部以“食”或“健”字登记。
3.经卫生部公告即是药品也是食品名单中的产品。
4.对风险系数较大的产品要慎重发展,如白酒、肉鸡、猪肉、韭菜等。
5.暂不受理蕨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6.酱腌菜在腌制过程中虽然会产生亚硝酸盐,但只要选择好蔬菜品种、掌握好腌制工艺和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成品中亚硝酸盐含量完全可以控制在安全指标范围内的,可受理符合下述条件的酱腌菜类产品申报A级绿色食品:
(1)原料为非叶菜类蔬菜产品;
(2)原料蔬菜收获后必须及时加工处理。在常温条件下贮藏运输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冷藏条件下贮藏运输时间不超过96小时,
(3)不得在酱腌菜中使用化学合成添加剂;
(4)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绿色食品各项标准;
(5)酱腌菜成品的亚硝酸盐含量必须∠4mg/kg。
7.对蔬菜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要求。
(1)采用以产品认证与地块认证相结合的办法。即某企业某地块的所有蔬菜品种,都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所有蔬菜品种经申请认证后,给企业一个系列产品编号,该企业本地块经核实的所有蔬菜产品都使用同一编号。
(2)申报材料中应附报每一种蔬菜具体的生产操作规程。
(3)服务、使用费按系列产品办法收取。
8.对所申报的原料或初加工产品其品种要优良、产品要优质。对所申报的深加工产品,其加工设备要先进,加工车间卫生条件要好,产品包装要精良。其加工厂应不受周围环境污染,同时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也不应产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9.申报产品必须有原包装或标签,其原包装或标签上所印制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绿色食品申报表所填名称一致。产品原包装或原标签所标明的产品原料配方也应与绿色食品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原料成分完全一致。在其产品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以前,不得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
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肉、家禽、水产品、奶制品、食用油、食盐、醋、米、豆制品、调味用香料、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子、活生物、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固体饮料、含酒精饮料等。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也可申报绿色食品商标。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生产操作规程、企业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3.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及其原料产地调查,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报告。
4.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确定省内一家较权威的环境监测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评价。
5.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6.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手册》耍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7.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然后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