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机食品?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什么是有机农业?
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是一种国际通称,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而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有机食品是指按照这 种方式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 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是目前国标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除有 机食品外,目前国际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食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经认证后统称有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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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使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OFCC)标志请参照中心编制的《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规范手册》规定的方法用于产品包装,必须同时附有认证产品编号及“经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许可使用”字样。有机转换产品须在证书编号后添加“转换期”字样。
处于转换期的产品,包装上不得直接冠以“有机××”(××为产品一般名称)的名称。
《手册》摘录:
1. 标志在方形包装上使用
有机食品的标准文字通常置于包装的最上方,和整个包装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图1)。如方形包装的四个展销面都印有标签内容,则标准文字至少应出现在一个主面上和该商品名处于同一视野(图2)。
图1 标志在方形包装上使用

图2 标志在方形包装物上使用立体图

2. 标志在长方形包装上使用
方形包装的标签内容印在对应的两个主面上,标准文字相应地使用中文和英文(图3)。有机食品的标准文字置于包装的最上方,和整个包装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图4)。
图3 标志在长方形包装上使用展开图

图4 标志在长方形包装上使用

3. 标志在竖长方形包装上使用
长方形类包装(标签)标准文字应置于包装的最上方,和整个包装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图5)。
图5 标志在竖长方形包装上使用

4. 标志在圆形包装上使用
有机食品标志系列图形应置于图面正中轴线的上方或下方,与包装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图6)。
图6 标志在圆形包装上使用

5. 标志在罐形包装上使用
有机食品标志系列图形在罐形包装上使用时,应随标签首尾相接地围绕整个罐身(图7)。需要特别注意的时,应考虑标签在罐上呈弧形贴置的特点,把中、英文与商标名同处于标签的主要展销面,在俯视图上表示为该圆周正下方的120度弧范围。当包装的高度与罐身的直径相差很大时,可以酌情改变标志与画面的关系,如标签首尾相接恰好构成两个相同主展销面,标志也应出现两次,如两个展销面上的说明分别是中英文的,则标志图形与相应的文字说明也应与之对应(图8)。
图7 标志在罐形包装上使用

图8 标志在罐形包装上使用立体图

6. 有机生产资料等产品用标
标准文字在包装带上,其位置与封口处可斟酌保持一定距离(图9)。
图9 标志在包装袋上使用

1. 申请
1) 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向COFCC分中心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一式二份)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等文件。
2) 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并准备《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中要求提供的文件。
3)申请人按《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信息追踪体系。
2. 预审、审查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1) 分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拷贝给COFCC。
2)COFCC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 加工一次)。
3) COFCC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估算认证费用。
4) COFCC综合审查并做出“何时”进行检查的决定。
5) COFCC向申请者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同时通知分中心。
6) 当审查不合格,COFCC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3. 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1) 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COFCC签订《检查合同》。
2) 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的50%,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 申请人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配合认证工作,并进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4. 实地检查评估
1) 全部材料审查合格以后,COFCC确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员从COFCC或其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2) 必要时,检查员可对水、土、气及产品抽样,由检查员和申请人共同封样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5. 编写检查报告
1)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COFCC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COFCC。
6. 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COFCC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填写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
2)COFCC将评估意见报颁证委员会审议。
7. 颁证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1)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 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 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食品转换证书。产品按“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4) 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颁证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8. 颁证
根据颁证
决议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手续,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1. 申请
1) 申请人向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 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等文件。
3) 分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
4 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2. 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1) 分中心对申请人预审。预审合格,分中心将有关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根据分中心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 加工一次)。
3) 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
1. 保持认证程序
1. 通知
在新的生产年度,由中心/分中心 向获证企业发出保持认证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应准备的文件:《有机食品保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保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要求的文件;
2)检查计划 ;
3)保持认证费用 .
2. 实地检查评估
1)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 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或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并现场取得《保持认证调查表》及《清单》要求的文件,依据GB/T19630.1-.4《有机产品》的要求,对申请人的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尤其是申请人对上一年颁证整改要求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3) 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检查员和申请人共同封样,将样品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3. 编写检查报告
1)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拷贝给认证中 心。
4. 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保持认证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
2) 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5. 认证决定人员/ 技术委员会决议
认证决定人员 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 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 。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 召开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1)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 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 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5) 拒绝颁证。保持认证期间严重违反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 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 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C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标准和环境、产品一体化的跟踪监测,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使用,保障食品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采用证明商标的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
无公害食品是通过政府实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等一系列措施,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是政府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健康的一道基本安全线。
我国是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任务。为此,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确立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因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什么是有机农业
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
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
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